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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青体字〔2022〕57号) -pg麻将胡了模拟器

来源:  时间:

文号:青体字〔2022〕57号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8日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3日

 

青岛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结合本市体育赛事活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从市体育发展资金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发放按照赛事组织单位申报、市体育局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审核下达资金、市体育局公示的流程执行。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以下简称补助对象)为规定时间范围内由社会力量在我市承办或执行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一)全国级赛事范围

1.由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部门(全国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办的全国级体育赛事活动;

2.由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部门(全国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认证的,或与地方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共同主办的全国级体育赛事活动。

(二) 国际级赛事范围

1.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或认证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2.由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部门(全国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办或认证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3.由地方政府自行主办的或与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部门(全国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先办赛后补助的方式发放。

第七条  补助标准为单项赛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象当年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须减除此类资金后核定其补助金额。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体育局职责

(一)发布补助对象备案、申报等工作通知;

(二)汇总补助资金支持方向、拟补助对象及经费安排意见,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牵头开展补助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三)安排体育社会监督员对备案的补助对象开展监督;

(四)组织专家对补助对象进行评价、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五)对业务管理部门工作和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青岛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安排补助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对有关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等。

第十条  申报单位职责

(一)根据补助对象备案、申报和评审通知要求,配合赛事活动开展期间赛事监督工作需要,提报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总体情况、赛事组织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安全风险防范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办赛资质和赛事组织资质等;

(二)落实赛事实施方案,组织赛事实施;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以及体育社会监督员的监督,配合开展赛事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青岛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征信问题、具备从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策划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队伍,具备赛事组织专业能力;

(三)申报单位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兼)职财会人员,账目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积极配合财务审计;

(四)一个补助对象只能有一个申报单位。多个单位参与办赛的,申报单位应提供与其他参与单位之间的申报主体确认书;

(五)补助对象须在市体育资源及ip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补助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

(一)申报单位列入市体育局黑名单的;

(二)经审查,申报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报单位与实际办赛单位不一致的;

(四)办赛经费支出及收入未单独列账核算的;

(五)不接受业务管理部门及体育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的;

(六)补助对象因组织管理问题造成较大负面舆情,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同一申报单位同一补助对象的补助累计满三年的。

 

第五章  申请资金流程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业务管理部门发布的备案通知要求,于开赛前一个月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至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赛前一周,申报单位联系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会同指定的体育社会监督员对补助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受疫情影响,线下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须获得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审批同意,业务管理部门和体育社会监督员方可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评审分为两个阶段:

(一)初评阶段:初评时间一般在申报年度8月前后举行,申报单位须提报相关初评材料,业务管理部门将初评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二)专家评审阶段:申报年度9月前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重点从赛事规模、赛事知名度、赛事推广等方面对补助对象打分,确定补助资金意向。评审期间,进行补助对象陈述、专家评委打分、出具评审意见等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手续在市体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补助对象公示无异议的,市体育局按照资金使用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和评审小组按照“赛前审核、现场查看、赛后评审”的原则,对补助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赛事补助资金评审结果的重要依据。体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有权对各工作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负责。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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