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青体字〔2022〕63号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6日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获评省级精品体育赛事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获评省级精品体育赛事奖励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青岛市获评省级精品体育赛事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1〕1号)关于“对获评省级以上精品(标牌)体育赛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挖掘、培育一批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体育赛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原则
以省级体育赛事奖项含金量为依据,划分两个类别,将山东省精品体育赛事“十大高端”“十大自主知识产权”“十大路跑类”等奖项划为a类,适当提高奖励权重,该类别按名次进行奖励,名次参照山东省体育局公布的各奖项排名。将其他山东省精品体育赛事“特别奖”“特色奖”等奖项划为b类,适当降低奖励权重,该类别奖励金额不参考排名。
(二)奖励原则
1.由政府全资主(承)办的获奖赛事,不予奖励。
2.由政府主导、联合社会力量共同主(承)办的获奖赛事,奖励原则如下:社会力量出资金额不少于政府出资金额的,按规定标准予以奖励;社会力量出资金额少于政府出资金额的,不予奖励。
3.由社会力量主导、主(承)办的获奖赛事,不论是否得到政府资金扶持,均按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a类赛事。排名第1名至第3名的,每项赛事奖励50万元;排名第4名至第6名的,每项赛事奖励40万元;排名第7名至第10名的,每项赛事奖励30万元。
(二)b类赛事。每项赛事奖励20万元。
(三)其他。若所有赛事奖金合计小于等于200万元,则按照以上标准兑现奖励;若所有赛事奖金合计大于200万元,则按照以下公式对奖金进行相应比例缩减后确定金额:
(万元)
对于不能取整的奖励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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