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鲁体办字〔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0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及体育总局《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当前落实情况,省体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标准》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都能更加公平可及地获得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明确了各级政府提供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以标准化推动城乡、区域、人群间不断缩小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重大举措,对满足我省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我省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进和改善城乡居民体质健康水平,推进体育强省和健康山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体育、发展改革、财政、卫健、应急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标准》达标工作。
二、明确措施步骤,抓好标准落实。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抓紧明确本地区《标准》的落实。要明确实施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权益。在达到《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和服务目录,多措并举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要兼顾群众的迫切需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加强监测评估,提高工作实效。省体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全民健身监测评估相关工作,对各地落实《标准》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地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引导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地推行本地实施标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报告省体育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6日
附件
山东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公共体育 |
1.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全民健身日免费向社会开放。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
2.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全年免费供公众使用。所配置的健身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关于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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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中央和省级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的公共体育场馆应规范安装人流量核验设备,并能实现接待人次等信息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呈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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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体育设施低收费价格一般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70%。低收费开放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省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应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对高层次人才提供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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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应覆盖晨晚练等城乡居民健身高峰时段,不得全部安排在用餐高峰等城乡居民健身需求较低的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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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体育设施应符合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公共体育场馆应办理公众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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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器材更新维护及时,确保正常和安全使用;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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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 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 |
1.县(市、区)建有一个公共体育场、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一个体育公园(或健身广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室内游泳馆(池)。 |
2.乡镇(街道)建有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建设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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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村(社区)建有多功能的文体广场,并配备健身器材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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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社区普遍建成“十五分钟健身圈”。鼓励有条件地区构建 “10分钟健身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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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建居住区应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
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公共体育 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 |
6.推广使用智能化健身器材设施。 |
7.鼓励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区域合理设置嵌入式健身设施;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建设健身设施;利用城市空闲土地、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或者改建全民健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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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共体育设施应体现全龄友好理念,鼓励建设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的健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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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和关于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规定,符合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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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健身 活动或比赛 服务 |
1.市级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并开展5项以上不同类型的群众健身活动或比赛。 |
2.县(市、区)每年举办县级全民健身运动会,并开展2种以上不同类型的符合当地实际的群众健身活动或比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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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咨询等主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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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镇(街道)每年举办社区运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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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村(社区)成立健身团队,每年举办1次以上群众健身活动或比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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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举办的群众健身活动或比赛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制定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并建立健全专项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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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健身 指导服务 |
1.市级每年举办科学健身讲座等科学健身普及活动不少于10次,县市区不少于2次。 |
2.市本级每年为群众提供体质测定服务人数不少于1000人,县(市、区)不少于4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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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人以上。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拥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并在场地设施巡护、健身技能指导、科学健身宣传等志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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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级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健身组织、健身指导等信息咨询服务,群众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客户端、官方网站、电话等多种渠道获取科学健身知识、预定场馆、参加培训和赛事活动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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