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青产交〔2022〕46号-2022版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0日
债权资产交易规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的债权资产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债权资产,是指来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或其他非金融企业依法所有的债权类资产。
第三条 委托方转让债权资产,应依照监管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外部审批等相关程序,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在产交所合法转让。
第四条 从事债权资产交易活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委托
第五条 委托方债权资产公开挂牌转让,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债权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委托书;
(二)委托方内部决策文件;
(三)审批机构批复意见;
(四)债权资产处置方案;
(五)债权资产产生和合法接续的证明材料;
(六)转让标的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提交估值定价形成依据;其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公司(企业)应根据国资管理规定要求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八)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产交所可以要求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九)委托方主体资格信息不能从产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统中直接获取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类证照复印件。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原则上委托方不应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七条 委托方在委托挂牌时可以选择是否设置保证金条款,若设置保证金的,应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青岛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操作指引(产交所[2016]18号)》的规定要求,并在产交所网站进行公开发布。
第九条 转让公告的发布期限原则上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其中委托方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公司(企业)的: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含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在转让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发布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委托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委托产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期间,意向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委托方应接受意向方的查询洽谈。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三条 意向方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上报名管理规定》(青产交[2021]7号),在公告期内登记受让意向,并按信息披露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
第十四条 受让金融企业债权资产的意向方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资质条件要求。
第十五条 意向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期满后,产交所按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及《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一次报价规则》组织竞价。
第十七条 委托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的挂牌价作为竞价起拍价。
第十八条 委托方可以选择是否设置保留底价并设定挂牌价。委托方设置保留底价的,应在转让公告中设置保留底价条款,披露交易方式、成交原则及相关信息。保留底价采取密封方式移交产交所,在竞价活动结束后,由产交所与委托方共同见证启封。
第十九条 竞价活动结束后,产交所将竞价系统生成的竞价结果通知委托方。当委托方采取设置保留底价的交易方式时,采取如下成交原则:
若最高报价等于或高于保留底价则按最高报价成交;
若最高报价低于保留底价则由委托方确定是否公开保留底价:
1.当委托方决定不公开保留底价时,委托方可以要求再次组织竞价,再次竞价起拍价为上次竞价的最高报价,若最终报价仍低于保留底价,则项目不成交。
2. 委托方可决定公开保留底价,应采取由意向方书面约定方式,确认是否按保留底价成交。保留底价的公开范围由委托方选择,可以仅限于最高报价意向方,也可按报价从高至低的排序依次向意向方公开并征询意向方的成交意向。
第六章 签约、结算、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价款结算与资产交割。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方,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通过产交所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产交所指定的交易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依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债权资产交割手续,并应依法履行告知债务人等相关义务。法律法规对债权资产转让交割手续有特别规定的,交易双方应遵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向产交所提交交易合同且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后,产交所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产交所按约定向委托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交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期间若出现中止、终结情形,按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管理办法》(青交所[2019]15号)办理。
第二十七条 产交所作为债权转让交易场所,无法亦不应就转让交易标的负有或承担尽职调查等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交易双方应分别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可以在债权资产正式挂牌转让前,委托产交所开展市场招商、推介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债权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自然人或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债权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产交所。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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