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青交所〔2021〕26号
发布时间:2023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网络竞价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青交所场内进行的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项目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参照《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青交所为竞价提供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维护竞价的正常运行。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参与竞价。
第四条 意向方或意向方授权委托人在完成报名且经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公告列出的竞价时间、竞价参数按时参与竞价。
第五条 项目进入竞价环节,项目挂牌期间征集的合格意向方为网络竞价活动中的竞买人,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为竞价保证金,保证金处置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竞买人在参与竞价过程中应遵守竞价系统设定的报价规则。
第七条 转让方应在项目信息披露中,公告竞价方式、成交原则、起始价、竞价时间和加价幅度等内容,一经设定不得修改。其中,起始价是指本场竞价中合格意向方可报出的最低价格,任何报价均应不低于起始价,设定的起始价应不低于信息发布的挂牌底价。加价幅度是本场竞价中报价加价的最小单位,不设加价幅度的项目报价时不受加价幅度限制。
保留价是本场竞价中转让方同意达成交易的最低价格,唯一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本场竞价失败。保留价应不低于起始价,且仅为转让方可见。
第八条 青交所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后台设定竞价参数,一次报价竞价参数包括起止时间、起始价和加价幅度等内容,竞价参数一经设定不允许修改。
第九条 意向方应按照转让方公告的竞价要求,通过青交所网络竞价系统在竞价时间内进行报价,报价金额为起始价与加价幅度的非负整数倍之和,不设加价幅度的项目报价金额不得低于起始价格。同一意向方在竞价时间内,最多可进行一次报价,报价成功后不得撤销。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唯一最高价。
第十条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默认开始时间为工作日10点,默认竞价时间为20分钟,实际竞价时间以项目公告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竞价结束后,系统自动确定金额最高的报价为唯一最高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最高报价时,系统自动确认报价时间最先的最高报价为唯一最高价。
第十二条 竞价时间内,转让方不能查看任何意向方报价记录,意向方不能查看本方报价以外的任何报价记录;竞价结束后,青交所可向转让方提供所有意向方报价记录,意向方可查看本方报价及唯一最高价匿名报价记录。
第十三条 竞价结束后,若最高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则本次竞价成功,系统确认的本次竞价唯一最高价即为竞价结果,系统生成《青岛产权交易所竞价结果通知单》并发送给买受方,若买受方不能收到系统推送的通知单,可向青交所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获取该通知单。
第十四条 竞价结束后,若最高价小于保留价,或竞价过程中未出现报价,则本次竞价失败并结束。
第十五条 在竞价过程中如出现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竞价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异常终止,应在排除系统故障或异常后再次组织竞价。再次竞价的竞价时段参照故障发生前项目公告约定的竞价时段设定,转让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再次竞价启动后原报价记录失效,竞买人须重新报价,再次竞价结束后成交原则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青交所。
第十七条 本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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