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务院国资委)
【1】关于司法拍卖中评估报告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咨询
国资委发布时间:2024-01-02
(1)问题:
国有企业参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购买拍卖资产时,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此种情况下评估报告是否需要备案?
(2)国资委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问题所述情形,企业无需对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但是企业应采取尽职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拍卖资产的价值、风险等因素,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企业预期。
【2】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范围的问题咨询
国资委发布时间:2024-01-08
(1)问题
国有资产评估完毕并出具评估报告后,需要向国资委备案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哪些报告可以不备案,备案有无金额下限的要求?
(2)国资委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二、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3】关于国有企业将其专利实施对外许可的问题咨询
国资委发布时间:2024-01-16
(1)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企资产(专利)转让需要评估和进场交易,但并未对国企仅就专利实施许可是否应评估或进场交易作出规定。请问,若国有企业将其所有的专利对外实施许可(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的程序?是否需要履行进场交易的程序?
(2)国资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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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科创规〔2020〕15号)第九条规定,允许中央企业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问题所述国有企业将专利对外许可,可以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方式确定价格。
【4】关于出售全资国企开发的商业办公用房的问题咨询
国资委发布时间:2024-01-23
(1)问题:
全资国有企业开发的商业办公用房,在销售时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手续?
(2)国资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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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5】关于未经国有产权登记的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咨询
国资委发布时间:2024-01-29
(1)问题:
未经国有产权登记的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2)国资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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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令第29号)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二条、第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即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6】关于金融衍生业务的规定适用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发布时间:2024-02-01
(1)问题:
根据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要求,央企的衍生品业务需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可以开展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等,作为牌照业务管理,相关具体监管规定正在制定中,而目前,期货公司下设的风险管理子公司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要求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仓单服务、基差贸易、合作套保、做市业务等风险管理管理业务,均会涉及衍生品交易。请问,期货公司与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上述业务相关的衍生品交易,是否无须适用8号文以及17号文的规定,可按照业务序列管控自行开展。
(2)国资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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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明确,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自营货币类、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应遵循8号文要求,期货经纪、风险管理服务试点业务不在8号文适用范围。
【7】关于国资基金转让持有的股权是否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发布时间:2024-02-05
(1)问题:
对于管理人为国资全资或控股且存在国有lp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将基金所持的股权依投资协议约定转让、或采取市场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时,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2)国资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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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实践中,鼓励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8】关于中央企业子企业h股上市及全流通的国资审批程序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发布时间:2024-02-14
(1)问题:
中央企业子企业拟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同步申请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除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即国有股权管理)外,是否涉及其他国资监管程序?
(2)国资委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您的表述,该企业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同步申请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应遵照证券监管规定执行,目前国资监管政策无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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