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青政字〔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年4月9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前置条件、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方式等重要内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强化公共服务定位,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持。
四、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和市场规范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五、本《目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青政字〔2018〕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bgt/gkml/gwfg/202104/t20210409_30469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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