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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资〔2022〕24号) -pg麻将胡了模拟器

来源:  时间:

文号:青财资〔2022〕24号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我局修订了《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无偿划转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

对外捐赠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一般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转让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报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损失核销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资产长期(一般为一年以上)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

(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时,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符合处置条件的及时履行处置程序,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或低效使用资产要及时提出盘活方案,盘活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由财政部门注资国有企业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档案管理,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以下处置事项需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处置;

(二)对外投资(含股权)资产的处置(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除外);

(三)跨级次或跨部门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

(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事项。

上述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可以适当下放,下放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制定管理办法,报财政部门备案。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级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涉及原值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跨级次无偿划转,以及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或低效使用资产注资国有企业等重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处置,青岛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处置管理程序及形式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确定的程序办理(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除正常报废外,资产处置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其中属于“三重一大”情形的,还应经党组织研究通过。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或审批意见,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处置程序完成之前,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审批后实施。

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一般以公开竞争方式,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财政部门将实物资产注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国有资产转让的底价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评估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涉及改制的,还应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执行。已达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除上述通用设备以外的其他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确定的折旧年限标准执行。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处置应提供本单位内部鉴证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渠道予以处理房屋、车辆、大型专用设备等原值较大的资产报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优先选取给予回收价格高的回收机构进行处置。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四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区市可执行本办法,也可结合本区市实际自行制定处置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19〕25号)予以废止。

 

附件: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办资料及办理流程

2.各类处置事项附表

 

附件1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办资料及办理流程

 

一、无偿划转

(一)申办材料

1.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审批表》;

3.划出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或者职能部门批准文件等;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划转事项,需提供机构变动的批文及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二)办理流程

1.划出单位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提出无偿划转建议,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2.划出单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发起无偿划转申请,打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审批表》(一式三份),履行划出、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审签手续,其中市级资产跨级次无偿划转,接收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栏签署接收意见。

3.主管部门对无偿划转资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纠正。属于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属于财政部门审批范围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财政部门审批。原值超过1000万元的跨级次无偿划转,还应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4.财政部门对权限内无偿划转事项出具审批意见。

5.划转双方根据批复移交资产,移交完毕后划出方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6.涉及整体资产划转的,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整体划转申请文件,财政部门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履行线上划转手续。

二、对外捐赠

(一)申办材料

1.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审批表》;

3.捐赠单位内部决策文件或者职能部门批准文件等;

4.捐赠情况说明、资产接收清单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1.行政事业单位形成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数额,捐赠行为对本单位财务和业务的影响分析等内容,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2.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发起捐赠申请,打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审批表》(一式三份),履行内部审签手续。

3.主管部门对捐赠资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纠正。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转报财政部门审批。

4.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完成捐赠审批。

5.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移交资产,移交完毕后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资产交接清单及时核销相关资产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三、转让

(一)申办材料

1.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和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决策意见或者职能部门批复文件等;

4.拟采取协议转让的,提供转让双方签署的意向协议。

(二)办理流程

1.行政事业单位形成转让方案,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2.起草并向主管部门上报转让申请文件,并附有关申报资料。

3.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属于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属于财政部门审批范围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原值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事项,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4.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组织资产评估,批复转让方式和转让底价。

5.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转让。采取公开转让方式的一般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转让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

6.转让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核销相关资产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四、置换

(一)申办材料

1.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资产的市场价值,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决策意见或者职能部门批复文件等;

4.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协议等。

(二)办理流程

1.行政事业单位与拟置入资产的权属单位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拟置换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置换方案,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2.向主管部门上报置换申请文件,并附有关申报资料。

3.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属于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属于财政部门审批范围的,提出意见后,转报财政部门。审批部门应对双方拟置换资产价值进行复核。

4.财政部门对权限内置换事项出具批复意见。

5.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置换行为,如有置换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

6.置换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核销置出资产信息,登记置入资产,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五、报废

(一)申办材料

1.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房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等或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4.除正常报废(超过使用年限、净值为零,无修复使用价值)外,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决策意见;

5.提前报废的,需提供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流程

1.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期限及状况,提出资产处置建议,需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应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2.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发起报废申请,填写完善信息,并打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三份),履行内部审签手续,报送主管部门,并附有关申报材料。涉及车辆报废的需提前履行公务用车处置审批程序。

3.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属于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属于财政部门审批范围的,提出意见后,转报财政部门审批。

4.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出具批复意见,如有必要可组织现场察看拟报废资产。

5.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者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规范处置拟报废资产。房屋、车辆、大型专用设备等原值较大的资产报废,应优先选取给予回收价格较高的回收机构处置,残值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

6.处置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核销相关资产信息,涉及车辆报废的,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非税收入上缴证明,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六、损失核销

(一)申办材料

1.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

3.行政事业单位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4.涉及毁损的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5.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涉及仲裁或者诉讼的,需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7.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二)办理流程

1.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不同资产核销情形,梳理盘亏、毁损等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

2.起草并向主管部门上报核销申请文件,并附有关申报资料。

3.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属于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属于财政部门审批范围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财政部门审批。

4.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审批意见,核销相关资产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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